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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资LANCEL(兰资环是本科还是专科)

[锦州市] 时间:2025-04-05 13:09:57 来源:安份守己网 作者:商丘市 点击:176次

就此而言,此条款具有双重限制的功能。

在此基础之上,实务和理论界也开始探讨将高度盖然说引入医疗事故诉讼领域。与之相对,被告的反证则要严格得多,被告必须要给出由于存在某种原因而必然导致发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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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做法事实上使得因果关系变得很难被否定,并进而虚置了举证责任制度,其结果最终会对诉讼的期待性与安定性造成损害。因此,应在现有行政补偿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预防接种事件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设置国家赔偿责任体系。显然,对于因果关系的不同判断方式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如下困境,即同一法律事实由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不同而在不同诉讼中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通过在诉讼中寻找适用于预防接种领域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判断要件以及举证责任,不仅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而且也能够通过个案的梳理和总结,在预防接种领域中寻找到追究国家责任与保障受害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从而为规范预防接种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制上的助力。当动物再次接触到这种病原菌时,动物体的免疫系统便会依循其原有的记忆,制造更多的保护物质来阻止病原菌的伤害。

由于欠缺相关专业知识以及获取信息的能力和途径,一般民众很难就预防接种行为的安全性、不良反应等事项给出完全准确的说明。[5]当然,盖然性也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解读。  四、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因果关系与行政给付制度中的因果关系 从上文对于判决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都是在预防接种领域由国家给予受害者以一定的金钱救济,但是法院在国家赔偿制度和行政给付制度中对所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却并非一致:国家赔偿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而行政诉讼采取的则是相对较低的可预测的盖然性标准。

因此,厚生大臣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判定基准也应符合制度目的,反之,如果厚生大臣对于本应积极认定的因果关系给与了否定的错误判断,该错误判断就会违背给予受害者救济的初衷。医疗事故诉讼中对因果关系的立证是以能够证明特定的事实对特定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为标准,这一立证标准以通常人排除怀疑而确信真实作为充分必要条件。这些判决无疑都受到了昭和50年判决的影响,对于预防接种因果关系普遍采取了认可的态度。对于国家赔偿制度与行政给付制度中因果关系异同的探讨,首先要明确预防接种领域中这两项不同救济制度的由来。

如果仅从这一要件出发,那么该判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显然比其他判决更为严格。东京高裁对因果关系作如下说明: 不同于不允许任何存疑的自然科学的证明,医疗事故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依照经验在对于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对特定事实与特定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高度盖然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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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孕妇身体虚弱,医生决定对其进行输血以补充体力。针对(2)号判决,以原田尚彦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明确提出了质疑:如果仅要件二能够被证明而要件一三即使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依然能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那么在实践中就导致预防接种对疾病的产生只需要达到可能性程度时就可以立证,这种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显然是有问题的。[3] 参见杜仪方:《恶魔抽签的赔偿与补偿——日本预防接种事件中的国家责任》,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在(2)号判决中,法官在列举三要件之后并没就此结束: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上,即使原告不能证明‘在理论上以及经验上不能排除预防接种行为有可能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生(要件一)或者不能证明‘由预防接种行为导致不良反应比其他原因(包含原因不明的情况)更为合理(要件三),法院依然应当推定这两项要件已经成立,也就是应将否定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交由被告承担。

基于此,本文对因果关系判断要件的解读将集中于(5)、(6)、(8)、(9)号判决。2、预防接种行为与不良反应的发生之间在时间上具有紧密性。在日本,涉及预防接种事件的诉讼包括国家赔偿请求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两种不同诉讼类型,并且分别形成了多份判决书和学者对判例的评述。[日]植木哲著:《医疗法律学》,冷罗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76页。

[42]而在2013年年末爆发的疑似乙肝疫苗致死事件中,虽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新闻通气会上明确表示本次事件涉及的17例死亡病例与接种乙肝疫苗没有直接关系,然而由于公众对于得出这一结论背后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判断要件、举证责任等要件不得而知,乙肝疫苗信任危机依然爆发,接种率短时间下降30%。在这之中,(2)、(3)、(4)、(7)、(10)、(11)号案件的受害者都只有一名,考虑到每个个体对于疫苗的不同反应,判决对于每一案件提供的是相对具体的个别判断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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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每年接种疫苗的人数达1亿人次左右,在如此庞大的接种量面前,任何罕见风险都会转化为沉甸甸的现实。[39] 在行政给付中,受害者对于标准过低的抱怨一直存在。

综上,综合原告的发病时间、发病经过以及现阶段医学研究成果,无法确认癫痫与预防接种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因果关系的立证标准 对于立证标准,(6)号判决指出: 有别于科学认定中应完全不存在任何怀疑,预防接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在对所有证据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认定预防接种行为和损害之间存有高度的盖然性,这一认定以正常人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为必要。[11]毕竟,解决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不应该只试图通过降低立证标准来实现,充分运用科学鉴定等方式并同时尽可能提升法官的科学素养才应是根治之道。(三)小结 最高裁昭和50年的判决开创了在医疗事故诉讼降低因果关系立证标准的先河,这一做法基本得到了学界和后续判决的认可,医疗事故诉讼中对因果关系采取高度盖然性的立证标准成为学界和法院的通行做法。也即,根据(2)号判决,原告在诉讼中只需要对预防接种与不良反应的发生具备时间上、空间上的密接性(要件二)进行举证即可。原告基于日本《民法》第715条对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26](3)号判决指出:为符合使得健康被害获得简易迅速的救济这一制度目的,从而认定本案件中具有因果关系。(二)判决一览 在日本,预防接种事件的国家赔偿诉讼共形成了11份判决。

并且,上述两种判决都完全符合立法目的和司法程序。这一现象被日本的预防接种界形象地称为恶魔抽签(悪魔のくじ引き),因为谁也无法预测到合格疫苗背后的风险概率究竟会落在何人身上,谁会不幸被抽中恶魔之签而祸从天降。

(9)号判决内容与(8)号几乎一致。[28] [日]宇賀克也:「予防接種健康被害救済制度における因果関係」,『法学教室』94号(1988年),第77页。

[20]同时,厚生大臣在对于前项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听取审议会的意见。在医疗事故诉讼中,由于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裁量性以及保密性等原因会导致原告(患者)举证困难,这一点与公害事件非常相似,因此,在医疗诉讼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应该类推适用高度盖然性说。第二、不良反应的发生是在实施预防接种行为后的合理期间内。而对国家合法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则是损失补偿制度。

相较于一般案件中原告所需要承担的相对严苛的举证责任来说,在公害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程度已经足以。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还是应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认定基准,不得不说本判决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基准过于宽松了。

饭村敏明法官也表述了相同观点:虽然多数判决都在判决理由中提出需要存在高度的盖然性才可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对于国家赔偿制度而言,其根本目的是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国家承担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对受害者的损害进行弥补的同时敦促国家合法行使职权。

[7] [日]沢井裕:「不法行為における因果関係」,载[日]星野英一编:『民法講座第六巻』,有斐阁1985年版,第273页。自从最高裁昭和50年的这份判决运用高度盖然性作为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立证标准后,之后的判决也大多沿用了这一理念。

但是预防接种领域却不然,预防接种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良反应——的发生并非法律所预设的效果,预防接种行为本身也不是有意识的侵权行为,因此预防接种中的补偿也并不等于从正面承认了国家对于生命的剥夺以及身体的侵害的合法性。然而,据相关人员表示,近年来因预防接种而获得救济的实例累计仅20余件。由于预防接种可能导致多样及非特异性的不良反应,而当前的科技水平又很难明确获取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明,为使受害者获得简易而迅速的救济,行政给付制度由此产生。鉴于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可以被认为是个人对于社会整体安全所作出的特别牺牲,因此,国家对因预防接种致害采取救济措施已经成为各国法制中的之义。

第三、由接种而产生不良反应比其他原因不明事项产生不良反应的可能性更高。除去法律外的其他考量因素,立法对于因果关系的模糊规定以及司法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谨小慎微也许是造成这一结果的合理解释。

在某些领域,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应相比于一般诉讼领域更低,而具体的降低标准则要和该制度的趣旨、目的等相一致。第三、无法找出导致患者感染流行性耳下腺炎病毒的其他原因。

[29]而中野哲弘法官基于法律适用的角度也认为,由于两项制度所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顺理成章:国家赔偿请求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是基于日本《民法》第709条或者《宪法》第29条3项的规定所做出,行政给付判决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是根据日本《预防接种法》第11条的规定,二者应当有所区别。在前述东京地裁昭和59年5月10日判决中,法院对于49名原告提出的国家赔偿和行政给付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责任编辑: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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